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簡字第1121號
- 原告
- 黃兆興
- 原告
- 簡名鋒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鄭雅文律師
- 被告
- 劉美青
- 訴訟代理人
- 丁巧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5年9月1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4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