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簡字第34號
- 原告
- 莊浚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斌倫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返還原告溢繳訴訟費用新臺幣2,210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具狀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時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5,99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30元,惟查原告繳納金額為6,44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3紙在卷可稽。是依首揭規定,就原告溢繳裁判費2,210元部分應予退還,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