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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簡字第34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廖承剛

原告
莊浚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斌倫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返還原告溢繳訴訟費用新臺幣2,210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具狀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時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5,99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30元,惟查原告繳納金額為6,44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3紙在卷可稽。是依首揭規定,就原告溢繳裁判費2,210元部分應予退還,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承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冠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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