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簡字第596號
115年度桃簡字第104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定澤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天瑋
- 訴訟代理人
- 廖美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傅○治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9日所為115年度桃簡字第596號、第104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8萬82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28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