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簡字第9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祥銨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簡建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如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及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述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簡易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民國115年4月21日本院115年度桃簡字第94號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然未表明上訴聲明,亦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嗣經本院於115年6月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係對於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則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40元,該裁定並於115年6月25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至今仍未繳納,有送達證書、本院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確定證明清單在卷可憑。是依前述規定,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