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桃簡字第95號
- 原告
- 陳筱茜
- 被告
- 鐘郁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360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201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按簡易訴訟程序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查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認諾原告之請求(見桃簡卷第50頁反面),是依上開規定,本件僅記載主文。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