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補字第167號
- 原告
-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國英
- 訴訟代理人
- 巫光璿
袁子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邢濬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29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桃補字第167號
袁子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邢濬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29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桃園簡易庭115年度桃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