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補字第173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佳欣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395元(含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計算式詳如附表),應繳裁判費1,7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18,254元 利息 114,397元 115年1月19日 115年1月21日 (3/365) 15% 141.04元 合計 118,3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