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補字第24號
- 原告
- 許承桔
- 原告
- 安聯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謝宜成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邱龍飛
- 被告
- 鄭政豪
- 被告
- 輔 助 人 吳怡安
- 訴訟代理人
- 王瑩婷律師
- 被告
- 新瑞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榮坤
- 訴訟代理人
- 江禾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51,562元(計算式:1,151,562元+4,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