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補字第588號
- 原告
- 林靜勇
- 原告
- 林言蓁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清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藝玹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81,142元(計算式:4,483,778+4,397,364=8,881,14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5,5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