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補字第622號
- 原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為實
- 被告
- 郭佳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05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170元(計算式:2,670元-500元=2,1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本金 無 187,886元 利息 177,661元 115年4月22日 115年5月7日 (16/365) 15% 1,168.18元 合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189,0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