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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補字第664號

返還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黃芃瑀

原告
鑽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公仁
訴訟代理人
陳楷天律師

上列原告與曜丞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3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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