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補字第722號
- 原告
- 陸威旭
- 被告
- 林錦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錦財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萬7,000元(請求遷讓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4樓之房屋部分,依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出具之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上開房屋課稅現值為12萬7,000元,及請求被告積欠之租金11萬元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得併計算其價額,合計為23萬7,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