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桃保險小字第273號
- 原告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文傑
- 訴訟代理人
- 吳崇銘
- 被告
- TRUONG CONG DUC(中文名:張功德,越南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4753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