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保險小字第522號
- 原告
- 陳俊承
- 被告
- 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增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保險金,惟被告主事務所之登記址設於臺北市信義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附卷可按;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至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