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保險小字第53號
- 原告
-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松季
- 訴訟代理人
- 林建良
- 被告
- 陳金華即勝泰停車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2樓,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個資卷),且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新北市○○區○○街00號,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15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