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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桃保險簡字第6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黃芃瑀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葉凱欣
被告
有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品豪
被告
李彥興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品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8,20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3頁);嗣於本院審理時變更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82,79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71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李彥興受僱於被告有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上午11時46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巷00號處施工,因未設置防護措施防止飛石噴濺,致伊所承保、訴外人蔡美如所有、訴外人王志林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受損,須支出維修費用278,201元(含工資54,886元、零件223,315元)。伊已依保險契約向保戶理賠,並取得保險代位權,又上開維修費用扣除零件折舊後為182,799元,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82,79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王志林駕駛系爭車輛行經桃園市○○區○○街0巷00號處時,李彥興正在執行桃園市道路挖掘緊急搶修作業,系爭車輛隨即停下並聲稱遭飛石擊中,然並無任何事證能證明有飛石造成系爭車輛損傷,李彥興與王志林僅達成協議報警存查,並無任何損害賠償之協商。又縱認系爭車輛確實有因施工飛石造成損毀,然原告進行維修之部位並無法證明是否均與飛石飛濺相關,抑或是系爭車輛既有之損害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有明文。復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亦有明定。

㈡經查,原告主張李彥興於上開時間、地點,因施工而造成飛石飛濺,致系爭車輛毀損乙節,固據其提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維修照片為證(見本院卷第5、10至11頁),然經被告以前詞否認。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交通事故案件卷宗核閱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僅記載「系爭車輛駕駛自稱行經事故地點時,慘遭施工飛石砸到,導致事故發生」等語,卷內並僅有王志林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王志林陳稱系爭車輛遭機具鏟起之飛石砸中等語(見本院卷第23至24頁),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亦記載「跡證不足,經分析後無法釐清肇事因素」(見本院卷第19頁),可見原告所提之證據資料,僅有王志林之單一指述,欠缺其他客觀事證可為補強,自難據以逕為對原告有利之認定。況依照警方所拍照之系爭車輛照片,本院亦難判斷系爭車輛確有原告所主張之受損情形(見本院卷第31頁),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資料以實其說,無從使本院形成系爭車輛確因李彥興施工不當而受有毀損之心證。是原告依照首揭規定,代位請求被告就系爭車輛所受之損害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難認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82,79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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