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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司簡聲字第88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2 日

聲請人
賓爵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光淳
送達代收人
彭筱喬
相對人
昕睿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前因假扣押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342號民事裁定,並以105年度存字第905號提存書,提存擔保新臺幣268,000元在案。茲因本案經撤銷假扣押(案號:115年度司裁全字第2號)本公司於115年3月26日催告行使權,聲請人依相對人公司設立地址寄出存證信函,遭郵局以「無此公司無此人」為由退件,聲請人依經濟部網站登錄之該公司基本資料顯示登記公司所在地寄存證信函,遭郵局以逾期未領原因退回,相對人現行方不明,爰聲請准予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之公司所在址於新北市萬里區,此有相對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將前揭意思表示內容為公示送達,自應向相對人之所在地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聲請。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未合,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智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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