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小字第1051號

給付停車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廖承剛

原告
台灣聯通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昌明
訴訟代理人
鄭旭堯
被告
陳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亦為同法第436條之9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訴請本件給付停車費用事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板橋區」乙情,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個資卷),又本件屬小額訴訟事件,當事人之一造即原告為法人,依上規定即無約定債務履行地或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是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承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冠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15年度桃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