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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小字第26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廖子涵

原告
劉先立
被告
陳宇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5年6月24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同年月26日宣判,惟嗣查明被告本件未經合法送達起訴狀繕本,是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嘉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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