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小字第266號
- 原告
- 劉先立
- 被告
- 陳宇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5年6月24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同年月26日宣判,惟嗣查明被告本件未經合法送達起訴狀繕本,是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桃小字第266號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5年6月24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同年月26日宣判,惟嗣查明被告本件未經合法送達起訴狀繕本,是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桃園簡易庭115年度桃小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