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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簡字第207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黃芃瑀

原告
林玟婷
訴訟代理人
林太岳
被告
余德財即洪國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15年4月20日訊問程序變更訴之聲明第㈡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7,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變更為760,068元(計算式:訴之聲明第㈠項【前已核定訴訟標的價額】364,100元+訴之聲明第㈡項127,000元+訴之聲明第㈢項【前已核定訴訟標的價額】268,968元=760,06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21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8,780元,尚應補繳1,4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5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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