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桃簡字第331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振嘉

原告
徐振勳
被告
蔡宇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號1樓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前就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號1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簽立住宅租賃契約書(下稱系爭租約),約定原告將系爭房屋出租予被告,租賃期間自民國112年4月1日起至114年3月31日止,被告應按月給付原告租金新臺幣(下同)9,000元,原告並已收受被告所交付之押租金18,000元。詎被告自114年2月起即未依約繳納租金,且於系爭租約租期屆滿後未依約交還系爭房屋予原告,依約原告得請求被告騰空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予原告。為此,爰依系爭租約之約定及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民法第450條第1項、第45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房屋租賃契約書、郵局存證信函等件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5至14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惟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予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採。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系爭租約既已於114年3月31日租期屆滿,惟被告迄未搬離系爭房屋,則原告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租約之約定及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均與本院前揭判斷無影響,毋庸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沛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15年度桃簡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