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簡字第553號
- 原告
- 陳志賢
- 訴訟代理人
- 陳素雯律師
- 被告
- 佳弘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正佳
- 被告
- 江冬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賴聖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26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4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5年7月17日具狀提出其他證據資料,本院審酌原告所提出之其他證據與本件之爭點相關,有提示並供兩造辯論之必要,是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