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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簡字第596號

                  115年度桃簡字第104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郭俊德

上訴人
即被告
定澤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天瑋
訴訟代理人
廖美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傅○治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9日所為115年度桃簡字第596號、第104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8萬82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28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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