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簡字第94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黃芃瑀

上訴人
即被告
黃祥銨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簡建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如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及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述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簡易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民國115年4月21日本院115年度桃簡字第94號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然未表明上訴聲明,亦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嗣經本院於115年6月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係對於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則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40元,該裁定並於115年6月25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至今仍未繳納,有送達證書、本院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確定證明清單在卷可憑。是依前述規定,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15年度桃簡字第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