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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桃簡字第9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高廷瑋

原告
陳筱茜
被告
鐘郁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360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201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按簡易訴訟程序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查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認諾原告之請求(見桃簡卷第50頁反面),是依上開規定,本件僅記載主文。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15年度桃簡字第95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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