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補字第130號
- 原告
- 新迅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新訓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璿灃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9,679元(計算式:本金775,219元+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12月16日止之利息4,460元=779,67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84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