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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補字第157號

返還投資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郭宇傑

原告
徐家芸
被告
富泰豐幹細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詠甯

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原告於民國114年9月12日所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並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50,000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扣除

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9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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