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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補字第167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廖承剛

原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國英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袁子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邢濬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29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承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冠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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