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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補字第17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廖子涵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佳欣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395元(含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計算式詳如附表),應繳裁判費1,7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嘉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18,254元 利息 114,397元 115年1月19日 115年1月21日  (3/365)  15% 141.04元 合計       118,3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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