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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補字第2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郭宇傑

原告
許承桔
原告
安聯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宜成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龍飛
被告
鄭政豪
被告
輔 助 人 吳怡安
訴訟代理人
王瑩婷律師
被告
新瑞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坤
訴訟代理人
江禾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51,562元(計算式:1,151,562元+4,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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