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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補字第274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黃芃瑀

原告
簡銘萱
原告
簡銘鋒
原告
簡宸瑜
原告
陳阿鳳
被告
簡銘佐
被告
簡薇芷
被告
張素楨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鈺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而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房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83,800元,有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83,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5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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