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補字第274號
- 原告
- 簡銘萱
- 原告
- 簡銘鋒
- 原告
- 簡宸瑜
- 原告
- 陳阿鳳
- 被告
- 簡銘佐
- 被告
- 簡薇芷
- 被告
- 張素楨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鈺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而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房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83,800元,有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83,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