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補字第287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愷璘

原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文清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17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徐于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15年度桃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