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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補字第61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黃芃瑀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告
吳秋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96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780元(計算式:2,280元-500元=1,7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5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本金 無     148,211元 利息 148,211元 115年2月15日 115年5月3日 (78/365) 15% 4,750.87元 合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152,9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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