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補字第613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 被告
- 吳秋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96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780元(計算式:2,280元-500元=1,7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本金 無 148,211元 利息 148,211元 115年2月15日 115年5月3日 (78/365) 15% 4,750.87元 合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152,9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