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補字第623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被告
- 陳志豪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90元(計算式:請求本金加計至視為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5年5月26日止之利息、違約金,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扣除原告前已納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91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