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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86年度桃簡字第132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林宜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6年度桃簡字第1329號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被告
桓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碧玉
被告
陳澄波

      邱碧玉

      陳文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87年7 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號欄中關於「八十七年度桃簡字第一三二九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八十六年度桃簡字第一三二九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宜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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