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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八十六年度桃簡字第三八七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林雯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桃簡字第三八七號

原告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蘇峻山
被告
昇樺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李新治即遠東企業

        甲○○

        何建霖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法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訴外人李幸修就原告主張之系爭隔熱浪板結構改良之新型專利權業已提出舉發案,而依專利法第九十四條、第一百○五條規定,於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七日裁定命在該舉發案確定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惟查前開舉發案業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八十九年七月十日以(八九)智專三(三)○六○○七字第○八九八九○○一一三九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並由經濟部於九十年二月七日以經(九○)訴字第○九○○六三○二○○六○號訴願決定書駁回舉發人之訴願,嗣亦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五四號判決駁回其行政訴訟,且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確定在案而告終結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向經濟部函查屬實,有該部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以經訴字第○九二○六一○三五三○號函及其檢送之訴願決定書一件在卷足憑,並有原告提出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舉發審定書、經濟部訴願決定書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各一件附卷可稽,是原告聲請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為有理由,爰依原告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四    日

法 官 林雯娟

                   書記官 王陳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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