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86年度桃簡字第132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6年度桃簡字第1329號
- 原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被告
- 桓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碧玉
- 被告
- 陳澄波
邱碧玉
陳文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87年8 月6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案號欄中關於「八十七年度桃簡字第一三二九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八十六年度桃簡字第一三二九號」;宣判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六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