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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一一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29 日
  • 法官
    朱敏賢

  • 當事人
    丙○○即弘祥企業社乙○○即車臣汽車商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一一一五號 原   告 丙○○即弘祥企業社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乙○○即車臣汽車商行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 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敏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麗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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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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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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