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一三三三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一三三三號
- 原告
-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堃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背書人品真印刷實業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背書人品昇印刷實業有限公司」。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