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一一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一一一五號 原 告 丙○○即弘祥企業社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乙○○即車臣汽車商行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 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敏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麗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