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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一一一五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朱敏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一一一五號

原告
丙○○即弘祥企業社
送達代收人
甲○○
被告
乙○○即車臣汽車商行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朱敏賢

                   書記官 李麗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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