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一三二三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一三二三號
- 原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廖珠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複訴訟代理人謝淑芬律師
- 被告
- 雄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其原
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坐落桃園縣桃園市大溪鎮瑞興里頂山腳一─十八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坐落桃園縣大溪鎮瑞興里頂山腳一─十八號」。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