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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年度桃小調字第八О九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石有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小調字第八О九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得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同仙

右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路○段四八號九樓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八   日

法 官 石有為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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