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一三一六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一三一六號
- 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碩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丁○○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因本件言詞辯論期日時,被告乙○○部分未經合法送達,故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