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二六六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二六六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蓬銘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曾冠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先位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甲○○即常榮企業社
- 即反訴原告
- 備位 被告 丁○○即常榮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簡玉玉律師
- 複代理人
- 廖德澆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反訴原告應提出損害明細計算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