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二六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官王耀興
- 法定代理人丙○○
- 原告甲○○即常榮企業社法人
- 被告蓬銘企業有限公司法人、丁○○即常榮企業社法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二六六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蓬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曾冠棋律師 先位 被告 即反訴原告 甲○○即常榮企業社 備位 被告 丁○○即常榮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乙○○ 簡玉玉律師 複 代理 人 廖德澆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反訴原告應提出損害明細計算書。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耀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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