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九十年度桃勞簡字第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勞簡字第一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昶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朱富賢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三月五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周炳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