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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九十年度桃勞簡字第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24 日
  • 法官
    周炳全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甲○○
  • 被告
    昶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勞簡字第一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昶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朱富賢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三月五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周炳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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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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