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年度桃小字第一四О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桃小字第一四О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金局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叁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原告主張渠原任職於被告公司,並經被告公司決定核發原告八十八年度年終獎金新台幣九萬九千元,於八十九年二月二日支付五萬元,餘額於同年八月十日支付完畢。詎料被告屆期竟未依約給付。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薪資明細一紙為證,被告未到庭爭執,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