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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年度桃小字第一四О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黃若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桃小字第一四О號

原告
乙○○
被告
金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叁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原告主張渠原任職於被告公司,並經被告公司決定核發原告八十八年度年終獎金新台幣九萬九千元,於八十九年二月二日支付五萬元,餘額於同年八月十日支付完畢。詎料被告屆期竟未依約給付。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薪資明細一紙為證,被告未到庭爭執,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黃若美

                   書記官 蔡明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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