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年度桃小字第二三О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小字第二三О號
- 上訴人
- 任康旺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上冠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冠邑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
月二十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